姑蘇稻香村想請求注冊“稻香村”,因北京稻香村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定委員會提出貳言而未成功,姑蘇稻香村將商評委告上法庭。
昨天,在一中院法庭上,兩家稻香村針鋒相對,姑蘇稱“稻香村”的得來是由于乾隆皇帝御賜招牌,而北京則稱自個的字號在光緒年間就風行京城。
緣由:姑蘇請求商標被指“撞衫”
姑蘇稻香村、北京稻香村、保定稻香村、香港榮華稻香村……長期以來,各地稻香村充滿商場。
據《南邊飲食掌故》等書本記載,1773年乾隆年間姑蘇觀前街開了第一家稻香村店,乾隆皇帝微服私訪時對此拍案叫絕,特御賜稻香村一塊葫蘆招牌,上書“稻香村”。光緒年間,稻香村“南店北開,南味北傳”到北方開展。
新中國建立后,保定稻香村別離于1982年、1988年在餅干、糕點、果子面包上請求注冊“稻香村”商標。爾后,環繞“稻香村”商標的法令訴訟不斷。
在本案中,姑蘇稻香村1983年已注冊了商標(圖1),后來想請求注冊“稻香村”商標(圖2),遭北京稻香村貳言請求。商評委以姑蘇請求注冊的商標,與北京稻香村在粽子上的“稻香村”商標(圖3)近似為由,不予核準注冊,所以引發此案。
昨天9時許,姑蘇稻香村申述商評委一案,在一中院開庭,北京稻香村作為第三人參加庭審。
現場:兩“稻香村”打出老字號
庭上,原告姑蘇稻香村以商評委裁決程序違法,要求其吊銷禁絕注冊請求商標(圖2)的裁決。
姑蘇稻香村署理人稱,早在1904年清朝商務部公布規章證明受理中外各商的商標掛號注冊后,有關文獻就開端記載原告稻香村繼續運營的現實。新中國建立后,1999年姑蘇稻香村食物廠(原告有關單位)被原國內貿易部評為“中華老字號”,2004年,商務部又將其評為第一批“中華老字號”。所以,原告一向享有極高知名度,應受法令維護。
署理人彌補稱,近些年,北京稻香村呈現了負面新聞,現已嚴峻傷害了“稻香村”這一品牌的全體形象。
北京稻香村署理人則稱,其始建于1895年光緒年間,是京城生產運營南味食物的第一家,魯迅在北平日子時也很喜歡,《魯迅日記》中也多有記載,后出售范疇遍及13個省市,1993年被原國家貿易部評為“中華老字號”,后來也得到了商務部的承認。
本案未當庭宣判。
■ 教授說法
判定不會簡單打破現有平衡
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首席律師徐新明表明,像這種由于前史緣由牽扯不清的事例還有許多,這是前期商場競爭不充分、法令意識冷漠留下的產品。本案中兩家都自稱是老字號,都有各自有關運用的區域,現已不單純地思考法令上所規則的“在先權”。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往往會充分思考兩邊現有的商場格式,不會徹底傾向于某一方,而是經過判定建立兩邊鴻溝,或許促進兩邊經過轉讓、授權運用等方法進行寬和。
■ 庭審焦點
姑蘇稻香村
出售途徑等不一樣不屬相似產品
姑蘇稻香村稱,其從清朝繼續運營至今已超百年,是中國月餅糕點職業現存前史最為悠長的中華老字號和商標,在姑蘇、北京、山東都具有生產基地,有極高知名度,應受法令維護。其商標早在北京稻香村公司建立及請求商標前就已注冊,具有無可爭辯的在先權力。如今,沒有依據證明“北京稻香村”更具有高知名度,并且兩家在質料、出售途徑、花費目標等方面均有顯著區別,不該認定為相似產品。
商評委
答應注冊將打破商場秩序
商評委以為,姑蘇稻香村公司雖在糕點等產品上受讓在先獲得的商標,但原商標(圖1)與涉案商標(圖2)區別較大,但涉案商標與北京稻香村注冊的商標(圖3)歸于近似商標,且核定運用產品屬相似產品,若并存易使花費者對產品來歷發生誤認。北京稻香村公司運用的商標表現形式已長期運用,有較高知名度,這種長期運用而構成的商場區分及安穩的商場秩序理應得到尊重和維護;涉案商標如答應注冊,將打破已構成的商場秩序,添加商場及大眾混雜
北京稻香村
原告刻意模仿易形成混雜
北京稻香村以為,原告涉案商標是對北京稻香村已注冊商標的刻意模仿,很簡單使花費者發生混雜,且核定運用產品歸于相似產品。由于前史緣由,北京稻香村公司沒能獲得在“面包、糕點”等食物上的注冊商標權,如今姑蘇稻香村想要請求注冊新商標,是為了到達濫竽充數、侵吞商場份額的意圖,其行動違反了公正誠篤信用原則,歸于不正當競爭,應依法給予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