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一到,許多孩子都簡單呈現咳嗽、發燒等表現。陳女士最近帶孩子去醫院治病時,醫師給開了口服的退燒糖漿藥液,但喝了幾回后孩子的病就好了。陳女士看到剩余的糖漿藥液還有大半瓶沒喝完,丟掉怪惋惜的,想著橫豎外包裝上寫著保留期有2年,所以計劃收起來藏著下次孩子患病時持續喝。那么,還在有用期內的藥品是不是就是有用的呢?廣州醫科大學隸屬第四醫院主管藥師陳清表明,這是不對的。
跟著自我藥療認識的增強,許多家庭里都會儲備小藥箱,從醫院開藥或許從藥店采購,家庭小藥箱里的“存貨”也不斷增加。但是,沒有藥學專業人員的監管和輔導,家庭藥品的貯存辦理和運用不當,很簡單造成誤用、運用失效蛻變藥品,將變成家庭用藥保健的無窮安全隱患。
陳清稱,還在有用期內的藥品,假如開封后的有用時間就不必定和外包裝上的藥品有用期共同了。因為藥品有用期指的是藥品在說明書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證質量的期限。一旦存儲條件發生改動,有用期則會隨之縮短。例如,嬰幼兒退熱常用的美林(布洛芬混懸滴劑),包裝無缺時室溫可放置3年,但開封后因為細菌污染簡單蛻變,通常以為一個月內有用,這時即便藥品仍在有用期內也不該持續運用。因而,通常糖漿劑、口服液在開封后一個月內要運用;獨立包裝未破壞者則可保留至有用期。